近几年物业管理中判决案例比较多,现梳理如下法院判决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停车场丢车赔不赔
一个小区设有停车场,收费标准略低于市场价格,物业虽在车场安排有人值班,但为防止突发重大损失,依然在车场入口处用告示牌及在停车费票据上标示:此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收取是车位租金,请车主加强防范措施,车辆被盗受损,后果自负。
有一次A业主朋友B开车来小区,在车场停车,当天车辆丢失,后找到物业交涉要求赔偿,物业已有正式明示在先,收取的停车费未含有管费为由,拒绝赔偿,B将物业告上法庭。
第一种说法:明示在先,不予赔偿
依据:已有明示,完成了告知义务,收费低,不含看管费,不存在保管关系,利益风险不等
第二种说法:单方明示,不予承认。
依据:土地是国家的,收的其实是看管费。收了费,保管关系成立。单方明示,强加于人,不合法理。
第三种说法:双方有责,各负一半。
第四种说法:以责定法。
丢车案例结论:
1. 相关部门核准营业收费的停车场,本身就有保管义务,主管部门检查未有安防,消防措施,不允营业。
2. 物价部门未核准收费标准,收费违法。
3. 单独签订特约服务事项,可以免责:单方格式合同无效。
4. 有保管表示行为(扣证、换牌、给票据等),牌未丢、票未做记号丢车,需负责任。
5. 给人明确是无人看管的收费停车场,责任反而小。提供方便的临时停放点,不收费,不看管(最好提醒),丢车可以不赔。
【声明】以上发布内(文字、图片)容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有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我们。
客服电话:13811716980
工作时间:9:00-18:00 (工作日)
京ICP备16034524号-2
京公安网备11010502052931号
技术支持:网站托管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