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物业管理中判决案例比较多,现梳理如下法院判决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法院网讯 申请加拿大移民被拒,家住玉海园小区的工程师王先生归罪于小区物业公司,其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转交使馆寄来的体检表使他未能按时体检,因此才遭到拒签。王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60000元。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5月6日上午,王先生所要求的60000元损失赔偿未获全部支持,法院终审判决王先生获赔3000元。
2007年12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5年6月20日,加拿大使馆签证处将其申请移民加拿大的体检表寄至北京市玉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海辉公司),但该公司未转交或告知王先生,直到2006年1月27日其才收到该信件,导致申请加拿大移民有效期限已过,遭到加拿大使馆拒签。据此王先生向玉海辉公司索赔60000元。
玉海辉公司则认为,公司对于转交信件一事无法定义务,也无合同义务。业主的信都是在小区收发室里,由业主自己去翻找,没有通知过。
法院认为,王先生居住于玉海园小区,其与玉海辉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虽然相关法规及合同约定在文字上均没有明确说明玉海辉公司负有转交信件之义务,但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玉海辉公司仍需履行根据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通知、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此案中,玉海辉公司已收取邮件,应当负有及时转交邮件或及时通知收件人领取邮件之义务。玉海辉公司违背此项义务,明显具有过错。但是,没有证据显示王先生未及时收到体检表与其遭拒签之间存在唯一的因果联系,亦无证据显示王先生已经采取合理方式事先提醒或告知玉海辉公司信件迟延送达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因此王先生所要求的6万元巨额损失赔偿,不能得到全部支持。法院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为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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