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岁的上海居民吴女士因为天气闷热,想打开公共走道上的气窗。不料一推之后,气窗玻璃竟然破裂,她的手被碎玻璃划伤。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称玻璃破裂是吴女士用力过猛造成,但没有举证。物业公司应对作为公共设施的气窗进行必要维护,保持使用的方便和安全。
据此,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吴女士医疗费等1800余元。
居民楼暖气试水,侯先生家因改造暖气管,致使跑水,楼下邻居闫女士家被淹。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判决侯先生赔偿闫女士经济损失1万余元。
闫女士诉称:2007年11月2日,她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给居民楼暖气试水。当天中午,楼上邻居侯先生家的暖气管道跑水,带锈的脏水流下,致使自家房顶开裂,墙体冒水,电线短路,地面和家具被泡。
为此,闫女士将物业公司和侯先生一起告上法院索赔。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暖气试水前,公司已贴公告,并打电话通知了原告和被告。这次漏水是侯先生私自改造暖气管道的接口所致,与该公司无关。
侯先生则称:自己是改造暖气,但不是“私改暖气”。闫女士家的地面损坏,应该是装修质量的问题。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闫女士的损失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已查明的事实证明,闫女士房屋受损,系侯先生家暖气跑水所致,故侯先生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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