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物业管理中判决案例比较多,现梳理如下法院判决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布日期:2006-10-23 14:23:44
中国法院网讯 安徽省马鞍山市居民刘先生精心装修完新居,正满心欢喜地准备乔迁时,不料新居因下水道堵塞“水漫金山”,损失惨重,刘先生遂将物业公司和楼上住户一齐告上法庭。10月23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的50%,楼上四户各赔偿10%。
刘先生的新居位于马鞍山市某小区二楼。2005年9月,刘先生领取新房钥匙后开始装修,当年11月装修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通风,刘先生正准备择日乔迁时,不料于今年2月20日发现新居被淹,脏水四溢。经查看,新居卫生间、洗脸间下水处不断有水外溢。后物业公司会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下水管道进行了疏通,清理出塑料袋、头发、碎石等生活、装潢垃圾。此事件共造成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6328元。
刘先生认为,自己新居被淹是因楼上各户在装潢和居住过程中随意向下水道投放装潢、生活垃圾,加之物业公司未及时检查、清掏管道和化粪池所致,因此物业公司和楼上各户要共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而刘先生的楼上各户认为,物业公司对公共管道有维修义务,物业公司未尽责,因此应由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刘先生的损失是由楼上各户乱投垃圾于下水道所致,并且刘先生未及时发现也是其中原因,物业公司应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新居被淹是因下水道被装潢和生活垃圾堵塞后,使楼上生活用水从刘先生家溢出所致。刘先生楼上四户不能证明其未使用下水道,因此对下水道堵塞均存在过错,应向刘先生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及时对管道和化粪池进行检查和清掏,系疏于管理,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先生本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未使用下水道,其对下水管道的堵塞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先生损失的50%即3164元;楼上四户各赔偿10%即632.80元,并互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7-06-04 09:25:11
中国法院网 一男子好心为师父在小区化粪池的铁井盖上烧情书,不料池中的气体受热发生爆炸,“轰”的一声,气体炸飞铁井盖,把男子的脸砸扁。男子伤愈后向物管公司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6月1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奇异的人身伤害案。
今年1月8日晚上8时,现年32岁的江油市民马淦水到江油一小区某茶坊去为今年51岁的师傅干杂活。马淦水到楼下的垃圾桶旁倒废纸篓时,看到里面有几张字纸,一看,是师傅的旧日情书。马淦水怕被拾荒人员捡去外传,就打算烧掉。
因刚才下过阵雨,地面水汪汪的。马淦水环顾四周,唯化粪池的那个铁井盖是干燥的。马淦水就走过去,蹲在铁井盖边,掏出打火机烧旧情书。烧完最后一页情书,马淦水站起来正欲走,这时只听“轰”的一声,铁井盖突然飞起,犹如一个大铁饼,不偏不倚正好砸到马淦水的脸上,致使他仰面跌倒!马淦水的惨叫惊动了其师傅王某,王某连忙跑下楼把马淦水背到附近的医院去抢救。
经诊断:马淦水鼻骨、筛骨、右侧眶外壁、右上颌骨均发生粉碎性骨折;右眼视神经挫伤水肿。住院2天后,因伤势过重,转入绵阳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绵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右眼视神经损伤,右眼外伤性瞳孔散大,脑震荡,左膝关节皮肤裂伤,右侧上颌骨前后内侧壁、右眶外侧壁骨折,左眶内侧壁、筛板、鼻骨骨折。住院治疗1月方愈。后经法医鉴定,马淦水的损伤为9级伤残。
马淦水认为他是因小区的建筑设施遭受的人身损害,作为小区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绵阳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向绵阳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索赔。但公司认为马淦水的损伤完全是自找的,跟公司无关,“公司在化粪池旁边设置垃圾桶只是供居民倒垃圾的,并不是叫你烧垃圾。乱烧垃圾污染空气。你烧垃圾也就罢了,为什么化粪池的铁井盖上去烧?完全咎由自取!”马淦水遂把公司告上法庭。
6月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纠纷案。对于这起事故的发生,被告绵阳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无过错或过失化粪池的设计及铁井盖的安装均符合有关标准,被告在事发前1个月还对下水道及化粪池进行了清淤,被告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管理职责。而作为受害人的马淦水也无过错或过失:马淦水在倒垃圾时对其中的不宜外传的字纸进行焚烧,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铁井盖因受热爆飞不是人们仅凭生活经验就可以判断的,尽管热胀冷缩的道理众所周知。所以,对这起意外事故,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原告马淦水确实在事故中遭受了严重的人身损害,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其予以一定的补偿。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淦水在事故中发生医疗费7353.02元、误工费1440元、护理费5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37400.40元、鉴定费500元,合计47513.42元。被告绵阳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补偿马淦水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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