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物业管理中判决案例比较多,现梳理如下法院判决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6-03-15 16:48:55
中国法院网讯 居住在16层的张福居凌晨3时40分左右突然发病,需紧急抢救,但因电梯司机不在,张福居无法下楼,最终死亡。张福居的老伴和子女以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导致患者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近40万。此案将于3月17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安贞法庭宣判。
原告诉称,死者张福居住在朝阳区安贞西里某号楼16层,房屋及配套设施由被告进行物业管理。2005年3月2日凌晨3时40分左右,张福突然发病,需要紧急抢救,必须使用电梯下楼。死者之子跑到该楼108室电梯司机值班室找电梯司机,室内无人。死者之女打电话给999急救中心,同时拨打被告在一层电梯口处设置的标识牌中的电梯监督电话,被告知值班室没有电话,且值班室已经移至别的楼。死者之女又跑到别的楼,值班司机又不在,电梯的钥匙也被值班人员一并带走。999急救中心救护车于4时03分到达楼下,但因电梯不开,张福无法下楼,救护人员只好走上16层进行了简单的临时抢救。死者之子多次催促其他的值班人员才得到了电梯司机的电话。经多次电话催促,4时50分电梯司机才赶到了小区。
原告认为,从寻找电梯司机到打开电梯用了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导致了张福的死亡。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约定提供电梯服务。被告未按约履行,致使张福在病情危急的情况下无法使用电梯导致死亡,应予赔偿。据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14836.8元,死亡赔偿金265842.6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7-01-26 11:05:39
中国法院网讯 郭女士在自家小区散步却突然掉进污水井摔伤,近日,她将小区物业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施工方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50岁的郭女士起诉称,2006年12月7日晚上,原告在居住的小区内散步,突然掉进了一口污水井,当时井口没有井盖,井口上面仅放着一层薄木板。由于天色较黑,薄木板看上去很像是地板,并且井口周围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原告以为是地板就踩了上去,没想到刚踩在上面就掉进井内,造成原告左腿膝盖骨折,右手指及髂骨骨裂。
事发后,原告找到物业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在该地施工的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索赔,但均遭到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区内行人过往通道的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而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危险地段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证行人的安全。但三被告均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6-12-29 10:04:19
上海市民张先生购买的房屋建成后,物业公司一直没有通知他去领房屋钥匙,却没有忘记催促他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不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先生未实际取得房产的占有、使用权,不必缴纳物业费。
张先生一家从开发商处购买了小区商业用房后,将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去年6月1日,经开发商通知,张先生一家去物业公司办理房屋的入户交接手续,在物业公司签了记载着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备忘录,并记下了联系电话,但物业公司没有将房屋钥匙交给张先生一家。后来,物业公司再也没有通知张先生一家去领取房屋钥匙,致使他们至今未取得该商业用房的占有、使用权。之后,物业公司通知张先生一家缴纳物业管理费,而张先生一家以房屋未交付而不愿支付。由此,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物业管理费7710元和滞纳金5412.42元。
张先生辩称,去年6月1日,他们虽然签了“备忘录”和“联络单”,但物业公司说开发商给物业公司的材料不全,无法帮他们办理入住手续,一直到起诉时止,公司再没有通知他们去办理入住交接手续,至今房屋钥匙仍在物业公司处,房屋在物业公司的控制下,他们没有实际取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权。
法院认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不动产的实际交付是不同的概念。所谓“实际交付”应理解为义务人将房屋钥匙交付所有权人,使其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因此,物业公司以业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为由,认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显然是错误的。
法院同时认为,物业公司负有交付房主钥匙的义务,应积极地履行义务。而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房屋钥匙至今尚在其处,未完成交付房屋的义务,有违法律的规定。
来源:新华社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6-12-18 16:52:17
烟花蹿上高楼引发火灾,小区多户人家遭殃,肇事者是谁却至今是谜,那么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8日判决物业公司赔偿40%的损失。
今年1月29日零时,狗年的钟声刚刚敲响,在杭州市西湖区沁雅花园住宅小区内,因多户业主燃放烟花爆竹,空中散开的火星落入小区16幢1602室的西南阳台,引燃放在阳台上的纸板箱。
消防部门接警后,在几分钟后到达现场,但因为小区内消防通道堵塞,而其他通道上停满了车辆,消防车无法到达起火点。在救火过程中,消防人员又发现楼道内消防栓的水压不够,无法出水,在启动了增压水泵后,消防栓才开始出水作业。
由于无法及时灭火,1602室的火势逐渐蔓延到楼上的1702室,烧毁了1702室房屋内的空调、门窗等物品。而火灾发生时,1602室和1702室都无人在家,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的肇事者也无法查明。
今年3月,17楼的业主李某将物业公司和16楼的业主周某、承租户赵某告上了法庭,李某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致使消防通道堵塞,同时由于其对消防设施维护不力,最终导致对1602室的救火延误,进而殃及1702室。
李某还认为,赵某承租1602室后擅自改变住宅用途,堆放大量易燃物品,加重了火势。1602室的业主将房屋出租后监管不力,因此三方都应对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业主周某将1602室房屋出租,而承租人赵某在屋内堆放样品鞋的行为不在法律禁止范围内,火灾的发生无法预见,他们对火灾的发生也不存在过失、过错,因此李某要求房主周某和承租人赵某对其损失负责依据不足。
法院同时认为,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是燃放烟花者,但无法查明,物业公司对此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此外,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延误了救火的时机,使火势蔓延至李某房内,物业公司虽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它没有尽到物业管理的职能,导致损失扩大。
鉴于以上原因,法院酌情确定物业公司承担1702室业主李某的经济损失64920元的40%,即25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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