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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务案例分析讲解【五】

近几年物业管理中判决案例比较多,现梳理如下法院判决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饮料瓶堵住排水管雨水溢到居民家 装修受损物业被判赔偿17000元

天降暴雨,楼顶的饮料瓶堵住了排水管道,结果雨水都溢到了居民的家中,导致居民的装修损坏,物品受损,此为自然损失还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日前,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居民17000余元。
  沈先生是本市一小区501室业主,在2003823日凌晨130分左右,因天突降暴雨,沈先生发现屋外下雨,而雨水却从6楼直接渗入到他的房间,他家中的床垫、竹席、毛巾毯、被子、电风扇等设备都不同程度地被水浸湿,装修也遭到一定的破坏。沈先生发现之所以房间进水,是因为楼顶的排水管道被饮料瓶给堵塞,致使雨水不能及时从雨水管道中排出,雨水沿屋面缝隙先流入601室屋顶、墙顶和吸顶灯等处,之后就流入沈先生的501室。物品受损,装修遭水,沈先生就找物业公司要求索赔,可是双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沈先生就将物业公司告到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设施有定期养护的义务,但由于其疏于管理,致使落水管被异物堵塞,造成暴雨时排水不畅,结果雨水浸入沈先生家中造成损失,所以物业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沈先生家的装潢修复费用为14749.15元,其他物品损失2808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案件判决后,审理该案的承办法官对记者讲,随着夏天雨季的到来,因雨水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有可能会增多,希望该案能够给广大物业公司起个警示作用,提前做好有关的预防工作,以避免产生类似本案的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小区保安打死访客 物业被判赔近50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6-08-09 11:14:30

访客进居民小区探访亲戚,因登记问题与保安发生冲突后,一名访客竟被保安殴打致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处温州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单欣欣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9.4万余元。
   2005127日晚,单欣欣及其亲戚黄某等前往温州市区的银都花园探访亲戚时,因登记问题与小区门口的执勤保安发生纠纷,并相互推搡。黄某后从车上取出斧头状利器加入冲突,被保安胡献田夺下,胡献田用斧头砍击单欣欣右臂等处,正在附近巡逻的保安何玉权闻讯赶到后持水管殴打单欣欣。单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保安何玉权和胡献田案发后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家属认为,单欣欣的死亡是保安人员履行职务行为所致,因此要求其所在的温州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警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76.9万余元。
  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保安与受害人单欣欣之间并无私人恩怨,他们是在上班期间为维护物业管理的正常秩序而与单欣欣及其亲戚发生冲突,系因职责参与纠纷,属执行职务的行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应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另经查明,何玉权和胡献田与温州警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并无劳动合同关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8龄童掉路中积水沟溺毙 物业遭18万索赔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6-07-28 13:42:23

中国法院网讯  物业公司在马路中间挖沟却未设安全设施,适逢大雨来袭雨水灌满深沟形成积水沟。当晚,8岁的小男孩桐桐(化名)出门经过沟边时不幸掉落而致溺水身亡。桐桐的父母悲痛之余起诉至法院,要求挖沟的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桐桐的父母在起诉书中称,6月的某天晚上九点左右,年仅8岁的桐桐到离家约100米远的小卖部买文具,结果一去就没有回来,家人找了一夜却没找到。第二天凌晨,家人才发现桐桐在离家不远的马路中间的两米深沟内,但是不幸已经死亡。桐桐的父母立即报警。经警方调查,发现桐桐尸体所在的深沟是某物业公司当日下午施工所挖掘的。物业公司在收工后,未在沟的旁边设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恰逢当日下大雨,雨水灌满了深沟。桐桐出门买东西时不幸掉入积满水的深沟内,导致溺水死亡。桐桐的父母认为孩子的死亡是由于物业公司的过错所致,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楼上装修污水反灌 楼下状告物业被驳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6-05-08 09:09:28

中国法院网讯  因楼上住户将装修施工的白灰膏和塑料袋等物倒入主卫排水管,堵塞造成污水反灌,导致郭先生房屋地面墙体污损。认为该事应由与自己有事先约定的物业负责,于是郭先生以物业管理不善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郭先生诉讼请求。
  20055月,郭先生入住小区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并交纳了一年物业费。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条款中约定,物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污水排放通畅;如物业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郭先生有权要求物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给郭先生造成损失的,物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0569日,因上层住户将装修施工的白灰膏和塑料袋等物倒入主卫排水管致堵塞,使郭先生房屋卫生间的下水道污水反灌,造成屋内地面墙体污损。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并对郭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清扫。
  200576日,郭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致使新房入住之初即发生如此恶劣事故,给自己财产及精神造成极大损失。经双方多次协商解决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原因及维修结果、公开道歉;赔偿恢复原状损失、违约金、精神损失、物业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是违约方,且案件不是侵权纠纷,故请求法院驳回郭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负责将郭先生的房屋恢复原状,赔偿郭先生5000元经济损失。物业公司不服,以自己不是排污管道堵塞责任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人因使用不当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先生所在同一单元上层住户将装修施工的白灰膏和塑料袋等物倒入主卫排水管,堵塞造成污水反灌,导致郭先生房屋地面墙体污损,该损害结果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郭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有保障污水排放通畅之条款,但郭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系物业公司违约或侵权所致。事发后,物业公司及时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并将房屋进行了清扫,已履行了承诺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电梯不开病患业主死亡 物业被索赔40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日期:2006-03-15 16:48:55

中国法院网讯  居住在16层的张福居凌晨340分左右突然发病,需紧急抢救,但因电梯司机不在,张福居无法下楼,最终死亡。张福居的老伴和子女以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导致患者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近40万。此案将于317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安贞法庭宣判。
      原告诉称,死者张福居住在朝阳区安贞西里某号楼16层,房屋及配套设施由被告进行物业管理。200532日凌晨340分左右,张福突然发病,需要紧急抢救,必须使用电梯下楼。死者之子跑到该楼108室电梯司机值班室找电梯司机,室内无人。死者之女打电话给999急救中心,同时拨打被告在一层电梯口处设置的标识牌中的电梯监督电话,被告知值班室没有电话,且值班室已经移至别的楼。死者之女又跑到别的楼,值班司机又不在,电梯的钥匙也被值班人员一并带走。999急救中心救护车于403分到达楼下,但因电梯不开,张福无法下楼,救护人员只好走上16层进行了简单的临时抢救。死者之子多次催促其他的值班人员才得到了电梯司机的电话。经多次电话催促,450分电梯司机才赶到了小区。
 
 原告认为,从寻找电梯司机到打开电梯用了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导致了张福的死亡。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约定提供电梯服务。被告未按约履行,致使张福在病情危急的情况下无法使用电梯导致死亡,应予赔偿。据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14836.8元,死亡赔偿金265842.6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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