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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当地性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当地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当地性法规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经济特区法规。这些都归于广义的“当地性法规”的规模。从法理上讲,当地性法规是当地国家权力机关拟定的,其立法权限应当比政府的立法权限大,由其设定行政许可,对所辖区域的公民的权力作出约束,契合法治的一般准则。
因而,许多国家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首要会集在中心和当地议会,政府没有设定权或许设定权较小。如澳大利亚、奥地利,行政许可由联邦议会和州议会设定,联邦政府没有设定权;在德国,行政许可首要由联邦议会和州议会设定,行政机关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经过议会的授权,政府可以设定一些详细的、暂时性的行政许可;在美国,对哪些工作、工作和产品施行许可证办理,首要由州议会立法决议。我国的状况与国外不同,立法权首要会集在中心,当地的立法权限较小,当地人大的立法官僚小于国务院。因而,本法规则,没有拟定法令、行政法规的,当地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当地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还应恪守以下规则:
(1)在本法第十二条规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五类事项规模内设定行政许可;
(2)经过本法第十三条规则的四种方法可以处理的,也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没有拟定上位法,即没有拟定法令、行政法规;
(4)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认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资历、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许其他安排建立的挂号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约束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许企业到本地区展开出产经营活动和供给服务;不得约束其他地区的产品进入本地区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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