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北京人力资源公司说到了保密协议的问题,今日咱们来说说剩余的几个问题。
问题三:保密费是否能够算作竞业约束经济补偿?
竞业约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在在职或离职后的必定期限内,劳作者不得到与本单位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许自己开业出产或是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对劳作者约好承当竞业约束责任,用人单位有必要付出竞业约束经济补偿,且该经济补偿应当在离职后按月发放。
能够看出,保密费与竞业约束经济补偿的名义、性质、发放时刻等均不同。因而,千万不能想当然地以在职期间的保密费替代竞业约束经济补偿,不然或许呈现用人单位掏了钱,却起不到预期的竞业约束效果的为难局势。
问题四:保密协议能够对职工约好违约金吗?
《劳作合同法》明确规则了对劳作者约好违约金只要两种景象:一是在竞业约束约好中;二是服务期协议中。因而,用人单位不能对劳作者违背保密协议约好违约金。依照法律规则,劳作者违背保密协议的,用人单位只能建议损害补偿而不能要求其付出违约金。
问题五:能够约好职工违约时交还保密费吗?
笔者曾见到有的保密协议中约好:按月发放保密费,假如劳作者违约,则保密费应悉数交还。咱们以为这样的约好也是无效的。约好保密费均交还,而非按实践丢失进行补偿,显然是预先约好一个违约责任,契合违约金的特征。因而这种“面目一新”的违约金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