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8410664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
1998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依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一次修正,依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第2次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在人才招聘活动中有必要恪守下列规则:
(一)照实发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二)不得逾越事务范围招聘;
(三)不得招聘法令、法规规则不得活动的人员;
(四)不得侵略其他单位以及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许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五)不得以人才招聘为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其产业、证件作典当;
(七)未经应聘个人赞同,不得私行发布、走漏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
(八)不得私行运用求职应聘人员的技能、智力效果。
第三条 用人单位在与应聘个人确认聘任联系时,应当在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责任。
第四条 未经用人单位赞同,任何单位不得私行转发、发布其招聘信息,不得强行向用人单位引荐求职应聘人员,搅扰用人单位的正常招聘作业。
第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署理招聘人才,有必要获得用人单位的托付或许答应;用人单位有必要与中介服务机构签定清晰两边权力责任的合同或许协议。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人才信息网络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场所中发布招聘信息,信息发布者有必要按本办法的规则对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进行检查。
第七条 用人单位所需人才本市不能满意需求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招聘外地人才到本市作业。请求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请求:请求中应写明单位性质、首要事务、确需招聘外地人才的理由、招聘的专业、职位、数量、聘任期限、待遇、招聘区域及招聘方法等;
(二)证明用人单位法人资格的有用文件;
(三)聘任合同样本;
(四)用人单位能为外地人才供给食宿等根本生活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请求进行审阅。契合以下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招聘外地人才同意书》:
(一)本市人才资源不能满意用人单位需求;
(二)拟招聘的人才不属于法令、法规约束活动的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经同意私行招聘外地人才的,由市或许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清退不合法聘任的人员。
第十条 违背本办法的,按《法令》的有关规则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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