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差遣和劳务外包在税务优惠方面的差异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承受用工单位的托付,为其组织劳作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交给劳作力的薪酬和为劳作力上交的社会稳妥(包含养老稳妥金、医疗稳妥、赋闲稳妥、工伤稳妥等)以及住宅公积金一致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处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悉数价款减去代收转交给劳作力的薪酬和为劳作力处理社会稳妥及住宅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是税法中对差遣事务的优惠规则,差遣公司在交纳营业税时,能够只对管理费部分交交税金,而不需要将对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劳务费作为税基。在实务中,为了区分清楚,差遣单位应在对用工单位开具发票时,将劳务费和管理费别离开具。管理费发票上注明“管理费”字样,劳务费在发票上注明“劳作者薪酬、稳妥、住宅公积金”字样,如一致开票或标示不清,会混杂两者之间的差异,以至于税务机关无法差异,导致多交税款。
劳作外包作为一项“承揽”的经济事项和劳务差遣的性质天壤之别,不能适用于上述规则,应按所得的经济酬劳全额交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则:“企业因招聘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承受外部劳务差遣用工所实践产生的费用,应区分为薪酬薪水开销和员工福利费开销,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则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间归于薪酬薪水开销的,准予计入企业薪酬薪水总额的基数,作为核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根据。”笔者以为,这项规则实践上扩展了用工企业薪酬薪水的开销规模,准予用工单位将支交给劳作者的酬劳归入本单位的薪酬总额(仅限于薪酬稳妥部分),而且这部分薪酬总额及根据其核算的相关费用限额,如员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作保护费等,也能够在税前扣除。用工单位能够使用这条规则,合理地扩展本单位员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及劳作保护费的开销税前开销限额,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而劳务外包是全体事务的外包,其经济性质和劳务差遣天壤之别,不能享用上述的规则。假如确有必要对劳作者进行岗前训练和劳作保护,这部分费用可由发包单位和承揽单位事前洽谈,将其归入承揽费用中,由承揽单位担任对劳作者训练和劳作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费用有必要归入营业税的税基交纳营业税,而不能像劳务差遣相同合理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