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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用人和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



劳务差遣,因其不只涉及到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差遣合同联系,并且还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之间的劳作合同联系的不同,故二者由此所发生的权力职责的不同,为咱们区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差遣中的职责,供给了理论根据。






(一)用人单位的权力职责






1.用人单位的权力:(1)有权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自主决议选用劳作者的条件、方法及人数等;(2)有权依法与劳作者约好试用期和服务期;(3)有权依法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条款;(4)有权自主决议劳作者的内部分配、日常处理等;(5)有权自主决议劳作者的薪酬;(6)有权依法拟定劳作处理奖惩制度;(7)有权依法决议劳作合同的续签、改变、免除等;(8)法律规则用人单位享有的其它权力。






2.用人单位的职责:(1)依法与劳作者签定2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职责;(2)依法奉告劳作者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以及被差遣岗位的作业内容、条件、地址、工作损害等事项的职责;(3)不得扣押劳作者证件和资产的职责;(4)准时、足额付出劳作者薪酬的职责;(5)为劳作者供给安全确保的职责;(6)为劳作者供给岗位工作培训的职责;(7)在与劳作者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后出具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证明,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移送手续的职责;(8)法律规则用人单位负有的其它职责。






(二)用工单位的权力职责






1.用工单位的权力:(1)依法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务差遣协议的权力;(2)对被差遣劳作者进行指挥和处理的权力;(3)向劳作者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后根据劳务差遣协议的约好向用人单位追偿的权力;(4)法律规则用工单位享有的其它权力。






2.用工单位的职责:(1)确保被差遣劳作者享有和本单位劳作者同工同酬的职责;(2)确保被差遣劳作者依法参与或安排工会的权力;(3)《劳作合同法》第62条规则用工单位负有的职责;(4)法律规则用工单位负有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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